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3401號
CTDV,99,司促,13401,2010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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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340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 務 人 賴思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肆仟玖佰伍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賴思靜於85年9 月23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
  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
  00卡別:MasterCard。債務人至99年3 月13日止累計消費記
  帳514,957 元正未給付,其中167,846 元為消費款;347,11
  1 元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9年
  3 月13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違約金:無。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13401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賴思靜  │99年3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67846│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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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