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879號
上 訴 人 宗大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東格
被 上訴人 陳昭佑
陳聿和即陳俐伶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0日所為之裁
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上訴人關於「宏大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宗大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 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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