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7年度,40號
TCEV,107,中簡,40,20180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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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耀祖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劉倍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倍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8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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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