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694號
原 告 蔡麗珍
被 告 躍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羿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107年9月26日庭期通知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0月22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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