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7年度,258號
TCEV,107,中簡,258,20180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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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義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高幟通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其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
)190,610元,反訴部分為2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本訴及反訴
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3,975元,合計應繳7,12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7,125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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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幟通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義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