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7年度,2229號
TCEV,107,中簡,2229,2018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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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2229號
原   告 李思婷
被   告 曜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春樹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由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以登記字號民國85年普字第49320號收件、於民國85年10月16日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26萬元、存續期間自民國85年10月9日起至民國89年10月9日止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訴訟費用新臺幣276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所有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85年10月16日 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6萬元、存續期間自85年10 月9日起至89年10月9日止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被告 ,惟系爭抵押權早已逾20年未實行而消滅,爰請求判決如主 文所示。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職權 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附表所示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 本、土地所有權狀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 項規定即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 本於所有權除去妨害請求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主文第 1項所示之抵押權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附表: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103/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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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曜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