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2062號
原 告 黃莉婷
被 告 沈佳佩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就本院一○七年度司票字第二七六四號民事裁定所載如附表所示本票之票據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因任職於被告開設之時尚女王美睫擔任 美睫師,而先後於民國104 年5 月10日、104 年11月1 日與 被告簽訂工作合約書。又兩造於104 年5 月10日簽訂之第一 份工作合約書(下稱系爭甲合約),約定契約期間為3 個月 ,原告並依約簽發如附表編號1 所示本票以為系爭甲合約契 約期間之職務賠償擔保;嗣3 個月契約期滿,原告經被告考 核通過後,兩造復於104 年11月1 日簽訂第二份工作合約書 (下稱系爭乙合約),約定契約期間為2 年,原告亦依約簽 發如附表編號2 所示本票以為系爭乙合約契約期間之職務賠 償擔保,而被告則告知系爭甲合約及如附表編號1 所示本票 業已無效,僅需依約履行系爭乙合約即可。迨至系爭乙合約 契約期滿後,原告於106 年12月10日離職,並多次向被告催 討返還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2 紙本票(以下合稱系爭本票 ),惟均未果。詎被告竟於107 年4 月間執系爭本票向本院 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票字第2764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稱准予強制執行在案。為 此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被告就系爭本票之票據債 權不存在等語。並聲明:確認被告就系爭本票裁定所載系爭 本票之票據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 起。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 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 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 可資參照)。本件被告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有系爭本票裁定附卷可查,而原告既否認就系爭本票 仍應對被告負票據責任,則兩造就系爭本票之票據權利是否 仍存在,顯有爭執,且該權利之存否,攸關原告應否負票據 責任,則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因被告主張而受有侵害之危險 ,而此種不安之狀態,應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揆諸前開 判例意旨,原告訴請確認被告就系爭本票對原告之債權不存 在,自有確認利益,合先敘明。
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工作合約書、意定書、存 證信函及兩造對話紀錄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本票 裁定案卷核閱無誤;又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 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 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 第280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法 第436 條第2 項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而本件 被告既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復未提出書狀 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前開規定,視同自認。是以堪信原告 上開主張為真實。則原告簽發系爭本票既係作為其於被告任 職期間即系爭甲合約及乙合約存續期間之職務擔保,且系爭 甲合約及系爭乙合約之契約期間復均已屆滿,又無證據足證 原告於系爭甲合約、系爭乙合約存續期間有應對被告負職務 賠償責任之事由存在,是以原告主張被告就系爭本票之票據 債權已因系爭甲合約及系爭乙合約期間屆滿而不存在等語, 自堪採信。從而,原告訴請確認被告就系爭本票裁定所載系 爭本票之票據債權對原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 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78條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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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7年度司票字第27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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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民國) │ (新臺幣) │ │ (民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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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4年5月10日 │30,000元 │ 未載 │106年12月1日 │CH6834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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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4年11月1日 │150,000元 │ 未載 │106年12月1日 │CH6834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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