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7年度,1781號
TCEV,107,中簡,1781,20180928,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7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琬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蘇柏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蘇柏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9
,800元(即系爭房屋之現值,參原審卷第25頁),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