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同結清註銷帳戶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7年度,1757號
TCEV,107,中簡,1757,2018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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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1757號
原   告 台中縣○○鄉○○○○○○○○○○○○○
法定代理人 盧筱萍
      張智雄
      陳美月
訴訟代理人 吳佳原律師
被   告 梁育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結清註銷帳戶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
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協同原告結清註銷霧峰鄉農會柳豐分行之「梁育瑄、光正國民小學員生消費合作社」聯名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臺中縣霧峰鄉(按已改制為臺中市霧峰區 )光正國民小學員生消費合作社擔任「司庫」(出納)人員 ,負責辦理合作社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收付、登記、 保管及移轉等事項,而與原告開立霧峰鄉農會柳豐分行之「 梁育瑄、光正國民小學員生消費合作社」聯名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00)(下稱系爭帳戶)。嗣因學校學生日漸稀 少,原告實際上已無營運,乃於民國一0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經社員大會決議通過同意解散,並選舉張智雄盧筱萍、陳 美月為清算人;再於一0四年一月二十七日召開清算會議, 決議通過將剩餘財產即留存於系爭帳戶內之新台幣二十一萬 七千四百三十一元全數捐贈予臺中市霧峰區光正國小,並經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一0四年三月十七日「中市社團字第一 0四00二八二三0、第一0四00二八二三0一號函」核 備清算及廢止登記。原告為完成清算事務,霧峰區農會表示 欲結清註銷系爭帳戶,須由被告與原告共同出名辦理,始得 為之。原告多次透過被告親屬及同事聯繫被告,請求被告協 同辦理結清註銷事宜,惟未獲回應,致系爭帳戶至今仍未結 清註銷,原告亦無法履行將存款捐贈予光正國小之清算會議 決議。被告既擔任合作社司庫人員當有義務協同原告合作社 辦理系爭帳戶之結清註銷。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



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中縣光正國民小學員生消費 合作社收入憑證黏存單、內政部合作事業入口網站之記載、 存摺封面、社員大會會議紀錄、清算人就任報告書、清算會 議紀錄、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一0四年三月十七日中市社團字 第一0四00二八二三0號函、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一0四年 三月十七日中市社團字第第一0四00二八二三0一號函、 合作社清算登記證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且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是經本院審酌一 切證據資料後,堪認原告之主張應為真實,爰判決如主文所 示。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結清註銷系爭帳戶,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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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