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1621號
原 告 林美霞
被 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訴訟代理人 呂勝賢律師
被 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訴訟代理人 廖凱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本件原 告起訴時原蘋果日報、三立,嗣於訴訟繫屬中,更正被告名 稱為: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 蘋果公司)、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立公司)(見 本院卷第97頁背面),乃依被告答辯狀而更正其事實上之陳 述,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蘋果公司於107年4月28日、同年月29日為附 表一之網路新聞報導(含動畫),及被告三立公司於同年4 月28日為附表二之網路新聞報導,為不實報導【原告主張不 實之原因,如附表()內所載】,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88條、第195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應各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 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各給付原告10萬元。
二、被告則以:附表一、二新聞報導(合稱系爭新聞報導)主要 說明原告之子在106年10月間未到校上課,至於詳細精確時 間點在10月初、10月中或10月底,並非系爭報導之重要事項 。被告蘋果公司在報導前,有對原告訪談,依訪談原告、東 海東學公關之內容,及原告與被告蘋果公司電子郵件之內容 ,及參酌原告所寄發存證信函之內容,認原告確有表達學費 受有損失之意,被告蘋果公司報導前已經合理查證,所為報 導並無不實,被告三立公司報導亦係根據被告蘋果公司報導 之內容,系爭新聞報導,難認有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新聞自由攸關公共利益,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俾 新聞媒體工作者提供資訊、監督各種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 得以發揮;倘嚴格要求其報導之內容必須絕對正確,則將限 縮其報導空間,造成箝制新聞自由之效果,影響民主多元社 會之正常發展。故新聞媒體工作者所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 務,應從輕酌定之。又倘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可認有相 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或對於行為人乃出於明知不實故意捏 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等不利之情節未 善盡舉證責任者,均不得謂行為人為未盡注意義務而有過失 。縱事後證明其言論內容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其負侵權行 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851號判決、 95年度台上字第2365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涉及侵害他人 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 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 否。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 ,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 ,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 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 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 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 97年度台上字第97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被告蘋果公司於105年4月28日、同年4月29日在網 站為附表一報導,被告三立公司於105年4月28日為附表二報 導等情,業據提出報導文字為證(見本院卷第10至16頁), 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惟被告否認有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並 以前詞置辯。經查:
⒈關於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3報導中關於原告之子自 106年10月開始曠課3個多月部分,依東海大學107年7月6日 東茂秘字第10700080190號函覆內容,原告兒子即訴外人林 愷宸確實自106年10月起即未到校上課(見本院卷第44頁) ,可認被告之報導,並無不實之處。又原告兒子究竟於106 年10月初即未到校,或自106年10月底開始未到校,有無參 與期中考(即附表一編號3)、東海大學老師何時與原告兒 子面談(即附表一編號5),原告母親究竟是107年1月21日 收到成績單時或107年2月22日始知悉兒子何時起未到校上課 (即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編號1),原告兒子究竟系曠課 或缺課(見本院卷第87頁),東海大學之預警機制究竟是附 表一報導所述依據東海大學的缺曠課相關規定(見本院卷第
11頁)或原告所述依據東海大學學士班學生學業預警制度及 輔導實施辦法(見本院卷第85頁正面),應非報導內容之重 點,細節處有所出入,均不致使原告人格評價受到貶損。且 附表一編號5內容,僅係表示原告之子未到校之後,老師曾 與原告之子面談,並未指明面談的時間點係何時,縱令原告 所主張面談時間是106年12月7日,上開報導亦無不實之處。 至於附表二編號4報導原告兒子的比一般學生年紀大,因原 告自承:其兒子於高中時有休學過,故念大二時為22歲(見 本院卷第85頁背面),故原告之子確實較同年級學生年齡( 平均年齡應為19歲上下)大,故此部分亦無不實報導,無不 法侵害原告名譽。
⒉關於附表一編號2、4報導內容及編號6標題,及附表二編 號3內容、編號5報導標題,經查:
①被告蘋果公司員工於報導前,有對原告訪談,此為原告所不 爭執。原告於訪談過程中表示:「他(即原告兒子)上的這 個國際學院,每一學期要花超...,光在學校花的錢,不包 括生活費,就是學校要繳的書籍費、學雜費、什麼的,每學 期就超過10萬塊。...他是全英文的...」等語,有本院勘驗 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7頁背面)。參以原告以自己為 寄件人名義,於107年4月18日對收件人東海大學校長王茂駿 寄發存證信函,內容記載:「...請問,東海大學在林愷宸 從校園失蹤事件,應該負起什麼責任,該給林愷宸與家長什 麼交代與補償。....附件二,本學程每學期學費超過七萬台 幣(開學後另有高額書本費及系辦費」等語,有存證信函在 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8至22頁)」,可知無論該學費究竟是 原告支付、或由原告之子辦理就學貸款後支付(依一般情形 原告亦須就其子就學貸款擔任連帶保證人,負有連帶清償責 任),原告確實一再表示學費受有損失。再者,依原告所提 出原告之子105年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費繳費證明單(見本 院卷第25頁),其上表示其中學費、雜費、語言教學費合計 已將近七萬多元,至於雖記載就學貸款可貸金額81,895元, 惟光從繳費證明單無從得知原告之子學費是否就學貸款繳納 。綜上,足認被告上開報導內容,在報導前已經「合理查證 」,而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應認已 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縱事後證明其報導與事 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②至於原告一再表示其並沒有生氣等語,惟觀之原告存證信函 的措詞用語:「...現在,本人林美霞要對東海大學做出最 嚴厲的控訴,什麼樣的學校,讓學生....。此事關係到眾多 學生之校園安全。因之,將本文同時寄送蘋果日報爆料投訴
」等語(見本院卷第19至22頁),及原告於107年4月20日向 被告蘋果公司以電子郵件投書爆料後,復於107年4月25日以 電子郵件續為追蹤詢問而表示:「您好,請問這個投訴你們 是否還在追蹤,沒有收到你們任何更新的訊息,如果貴報不 再繼續追蹤,這份投訴,將轉到自由時報,預計下週,會找 臺中市立委盧秀燕處理對東海大學的投訴,如果沒有得到東 海大學的善意回應。一個月後,將進行侵權訴訟,學生林愷 宸,家長林美霞」等語,有電子郵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 78頁),可認原告因本件事件,對東海大學的回應,頗為不 滿,並有提起侵權訴訟的打算。故被告就原告生氣、不滿或 母嗆告東海等情緒字眼之報導,屬「合理評論」之範疇,難 認不法侵害原告名譽。
③至於原告主張被告蘋果公司附表一報導檢附之動畫,係侮辱 人的動畫等語,然查:該報導所搭配之電腦動畫,雖有母親 抱起身軀相當大的孩子、成年孩子倚靠母親胸口,母親緊靠 著並環抱著孩子撫摸、孩子怯懦著緊貼抱著母親,母親正在 指責某人等內容(見本院卷第89至91頁截圖畫面),惟附表 一之報導及動畫,均未指名道姓指涉特定人,無法直接自報 導及影片內容辨識事件之當事人,已盡相當之保護措施。且 原告自承其子已22歲(見本院卷第85頁背面),附表一報導 提及「依民法規定,已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能獨立有效為法 律行為,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曠課為學生(即原告之子 )自主選擇的結果」,係就大學與大學生的關係為報導。就 大學與家長的關係,提及「當學生曠課時,學校是否應聯繫 通知家長。家長嗣後得知孩子長期缺課時,瞭解孩子缺課原 因之重要性」等內容(見本院卷第13頁),均係就可受公評 之事發表言論。而報導搭配之動畫內容,應係提醒閱聽大眾 省思,就此個案議題(包含已成年之大學生長期未到校上課 ,校方應否及何時通報家長;家長自身是否也應時時關心成 年孩子;家長是否應讓成年孩子為其自身的行為負責等議題 ),是否適合(1)由母親即原告寄發存證信函方式指責大 學,向大學要求校方應給學生及學生家長交代與補償?(2 )家長以寄發存證信函、提告侵權訴訟之方式維護其自身與 兒子權益之方式,是否適當?(3)母親會否過於呵護成年 兒子?此當係就可受公評之事實發表言論,難認不法侵害原 告名譽。
⒊綜上,被告蘋果公司報導,在報導前係經過訪談原告及東海 大學公關組人員之合理查證,係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 由確信其報導內容為真實,應認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 務而無過失,縱事後證明其報導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
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且關於滿20歲之大學生,具完全行 為能力,如果長期曠課,大學是否應通報學生家長、是否有 侵害家長的權利,涉及法律知識的傳達,此議題與公共利益 有關,應屬可受公評之事。被告蘋果公司就所表述之事實, 並未過於誇大或扭曲,被告三立公司之報導,亦係根據被告 蘋果公司報導,被告三立公司並非明知或有明顯理由足以懷 疑被告蘋果公司消息之真實性或報導之正確性,被告三立公 司亦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應認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義務。被告本於新聞自由而為系爭新聞報導,提供民眾多元 思考,俾促進民主社會多元發展,應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做 評論,為言論自由所保障,被告系爭新聞報導應無不法侵害 原告之名譽權。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系爭報導侵害原告名譽權,依民法 第184、第188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各賠償原告精 神慰撫金10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為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命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附表一:蘋果報導(有動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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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報導內容 │證據出處 │
│ │(原告主張)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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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今年1月底她接到成績單,發現兒子每科 │本院卷10頁│
│ │幾乎都零分,追問後才發現他從去年10月│ │
│ │底開始就未到校上課 │ │
│ │(原告主張:兒子106年10月底開始就未 │ │
│ │到校,並不是我追問後才發現他從去年十│ │
│ │月底未到校,其實原告兒子106年10月開 │ │
│ │始就未到校。此外,原告是從107年2月22│ │
│ │日才知道兒子曠課。原告於107年1月21日│ │
│ │接到兒子的成績單,只有一科有分數,其│ │
│ │他科是零分。) │ │
├──┼──────────────────┼─────┤
│2 │因為學費是她付的,所以她覺得權利受 │見本院卷第│
│ │損。 │10頁 │
│ │(原告主張:實際上學雜費是我兒子助學│ │
│ │貸款,至於我的權益受損權利受損,不是│ │
│ │在講我付出的學費受損,而是因為我擔心│ │
│ │受怕,因為我去年病危,我覺得權利受損│ │
│ │並非學費是他付的,我是覺得學校因為曠│ │
│ │課沒有通知我,導致我和我兒子兩人身心│ │
│ │受創嚴重。) │ │
├──┼──────────────────┼─────┤
│3 │東海大學表示,林生去年期中考成績不好│見本院卷第│
│ │,校方曾寄通知給家長。 │11頁 │
│ │(原告主張:兒子並沒有去期中考,因為│ │
│ │他從10月開始就沒有進學校。) │ │
├──┼──────────────────┼─────┤
│4 │林母不滿校方未通知,讓她今年1月才發 │見本院卷第│
│ │現兒子缺課三個多月,氣得對學校寄存證│12頁 │
│ │信函,不排除提告求償。 │ │
│ │(原告主張:我是107年2月22日助教通知│ │
│ │我。我並沒有生氣,我覺得我是在處理事│ │
│ │情,我並不是氣到對校方寄存證信函,我│ │
│ │是驚恐萬分,我並沒有生氣,而是對方置│ │
│ │之不理。) │ │
├──┼──────────────────┼─────┤
│5 │去年10月底缺課後,老師曾與與林生面談│見本院卷第│
│ │(原告主張:實際上老師是回覆106年12 │13頁 │
│ │月7日才與林生面談。) │ │
├──┼──────────────────┼─────┤
│6 │報導內容 │證據出處 │
│ │月,7萬學費白繳,媽向大學求償」 │10頁、 │
│ │(原告主張:我不是主張學費白繳要向大│第12頁 │
│ │學求償) │ │
│ │107年4月29日報導標題「兒曠課沒通知,│ │
│ │母嗆告東海」 │ │
│ │(原告主張:我只是跟東海溝通,沒有嗆│ │
│ │告東海) │ │
├──┼──────────────────┼─────┤
│7 │蘋果的電腦動畫 │ │
│ │(原告主張:這個動畫是侮辱人的動畫。│ │
│ │東害大學教職員沒有盡到自己的本分, │ │
│ │造成我兒子權益受損) │ │
└──┴──────────────────┴─────┘
附表二:三立報導(無動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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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報導內容 │證據出處 │
│ │(原告主張)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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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男母親直到今年1月收到學校成績單, │本院卷16頁│
│ │看到幾乎每科都掛零分,才驚覺兒子都沒│ │
│ │去上課 │ │
│ │(原告主張:原告雖然於107年1月21日接│ │
│ │到兒子的成績單,知道兒子只有一科有分│ │
│ │數,其他科是零分,但原告107年1月21日│ │
│ │時仍不知道兒子曠課,原告是到107年2月│ │
│ │22日才知道兒子從106年10月開始曠課) │ │
├──┼──────────────────┼─────┤
│2 │她不滿校方沒有告知,也沒有給合理解釋│見本院卷第│
│ │,認為她繳的學費都白繳了,氣得要對學│16頁 │
│ │校提告求償。 │ │
│ │(原告主張:實際上學雜費是我兒子助學│ │
│ │貸款,我並不是因為學費白繳要對學校求│ │
│ │償) │ │
├──┼──────────────────┼─────┤
│3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林姓男大生從去年10│見本院卷第│
│ │月底開始,就未曾到校上課。 │16頁 │
│ │(原告主張:兒子是從106年10月初開始 │ │
│ │就沒有進學校。) │ │
├──┼──────────────────┼─────┤
│4 │林姓學生已20多歲,比一般學生年紀大 │見本院卷第│
│ │(原告主張:我兒子念大二時是22歲) │16頁 │
├──┼──────────────────┼─────┤
│5 │107年4月28日報導標題「不知兒缺課3個 │見本院卷第│
│ │月,母以7萬學費白繳為由向大學求償」 │16頁 │
│ │(原告主張:我不是主張學費白繳要向大│ │
│ │學求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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