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7年度,1594號
TCEV,107,中簡,1594,201809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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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1594號
原   告 劉靜枝
訴訟代理人 江志奇
被   告 李翔毅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35922號強制執行事件,就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號1樓房屋內查封如附表所示動產所為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聲請鈞院107年度司執字第35922號強制執行 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就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 00號1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內查封如附表所示動產。惟附 表所示動產為原告所有,並非執行債務人所有,爰請求判決 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債務人為了規避附表所示動產被查封,找了原告 簽訂假的分紅合約書,說明附表所示動產為原告所有,原告 若有投資新臺幣20萬元,債務人為何不與債權人協調或說明 還款事宜,致使查封事件繼續發生,影響自身權益等語置辯 ,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分紅合約書、本票為證。該合 約記載:「107年1月1日台中市上安路1F店面裝潢,水晶燈 、冷氣、美睫沙發椅2張、櫃枱、沙發、玻璃桌椅4張、枱燈 都屬於房東劉靜枝所有,5年合約內所有維修皆屬房客江志 奇負責,合約到期後,歸還房東。」,此情核與卷附查封筆 錄所載:「債務人卓怡玟稱這些東西(指附表所示動產)是房 東(指原告)的。」相符,參以系爭房屋確屬原告所有,有系 爭房屋登記公務用謄本在卷可稽。本院綜合上情,堪認原告 主張附表所示動產為其所有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判決如 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物 品 名 稱│數量│
├──┼───────┼──┤
│ 一 │玻璃小圓桌 │ 1個│
│ 二 │椅 │ 2個│
│ 三 │工作臺(沙發) │ 2組│
│ 四 │沙發 │ 2個│
│ 五 │書櫃 │ 1個│
│ 六 │聚寶盆 │ 5個│
│ 七 │電風扇 │ 1個│
│ 八 │系統櫃 │ 1個│
│ 九 │工作椅 │ 4個│
│ 十 │燈具 │ 2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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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