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7年度,1052號
TCEV,107,中簡,1052,2018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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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0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瑞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媺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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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