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0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瑞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媺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