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救字第53號
聲 請 人 林靜喃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
相 對 人 廖國勛
錦宏泰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 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 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 62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之訴事件(本院107年度中 簡字第2677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 望,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申請法律 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准予扶助在案,此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低收入戶證明書在卷可稽,而本 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故聲請人 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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