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7年度,3105號
TCEV,107,中小,3105,2018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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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310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被   告 吳家慧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0日以 107年度中補字第1997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 已於107年7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本庭詢問簡答表等件在 卷可按,是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理由應表明一、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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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