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253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國釧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被 告 洪睿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11月5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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