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勞訴字,107年度,3號
TCEV,107,中勞訴,3,2018090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江銘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請求給
付退休金事件,原告原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下同
)289,611元,嗣原告於民國107年8月6日以民事追加狀擴張訴之
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301,91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
原告擴張後為1,301,91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
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3,090元,原告尚應補繳10,87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10,879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