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勞簡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陶昌文即曲線美學診所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洪相如、王心穎間請求給付
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9,99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