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簡字,107年度,182號
LTEV,107,羅簡,182,2018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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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簡字第182號
原   告 鑫富勝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慧蘭
被   告 宏凰水產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月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 裁定已於同年6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 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佐,應認其 訴為不合法,爰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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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凰水產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富勝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勝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