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4號
原 告 京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則治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契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2萬
44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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