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87號
KMDV,107,司促,987,2018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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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87號
債 務 人 方映靜
上債務人與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
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 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
二、查本院按債務人位於金門縣金城鎮之戶籍地址送達予債務人 之支付命令,經自稱是債務人之夫之許先生於民國107年8月 21日簽收,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憑,是本件依首開規定之 20日異議不變期間,自支付命令發生效力翌日即107年8月22 日起算至107年9月10日即行屆滿,今債務人於107年9月12日 始提出聲明異議,顯逾法定期間,與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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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