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3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王中志
債 務 人 英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英
債 務 人 李淑英
謝志銘
謝振義
謝碧華
一、債務人英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李淑英、謝志銘、謝振義及
謝碧華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連帶向債權
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仟柒佰壹拾捌萬壹仟叁佰柒拾壹元,
及自民國107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計
算之利息,暨自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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