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25號
KMDM,107,附民,25,2018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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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王智豪
      蔡佳均
被   告 葉士凱
      楊金翔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請求賠償之醫療費用、看護費用、交通費、工作損失、慰
撫金等尚須調查而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長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吳玟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梨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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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