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397號
原 告 曾御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志良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 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橋頭地方法院106 年度橋簡字第777
號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