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7年度,397號
CCEV,107,潮補,397,2018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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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397號
原   告 曾御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志良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 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橋頭地方法院106 年度橋簡字第777
號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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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