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7年度,465號
CCEV,107,潮簡,465,2018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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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465號
原   告 郭滿雄
      郭義男
      郭晋昌
前 列 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鄭美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郭紡即郭奢之繼承人等五十七人間請求分割共
有物事件,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之浪
費,請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2。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被告郭岳霖陳郭敏郭秀美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  │略)                        │
├──┼──────────────────────────┤
│2  │具狀說明原告「郭晋昌」(見本院卷第3 頁)與原告所提出│
│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共│
│  │有人「郭晋昌」(見本院卷第162 頁)及戶籍謄本「郭晉昌
│  │」(見本院卷第184 頁)是否為同一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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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