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小字,107年度,451號
CCEV,107,潮小,451,2018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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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潮小字第451號
原   告 王清三
被   告 陳啟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6年12月7 日簽發本票乙紙,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元,約定一個月內返還,利息自出票日起按週年利率20%計算,詎屆期被告未依約繳款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0,000元,及自96年12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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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