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129號
原 告 姚江煙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債務人)何萬之繼承人」、「何天愛」、「
歐氏叩」等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記載表
示債務人何萬及被告何天愛、歐氏叩衡情均已不在人世等語,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
一、臺中市○○區○○○段○○○○段00地號、43地號土地之第
一類(全部)登記謄本。
二、上開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謄本,如已死亡,應併陳報繼承系
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均勿略)。
三、查報上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如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
,應陳報遺產管理人。
四、本件全體被告之姓名、地址。
五、本件當事人變更後應為之聲明及陳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