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07年度,374號
SDEV,107,沙簡,374,2018091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374號
原   告 鄧盈珍
      鄧盈汝
被   告 張彩糸
      鄧淯任即鄧佩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基於民法第179條規定之法律關係,主張被告 獲有不當得利,且被告獲利之標的為南投縣○○鄉○○○段 000地號土地、同段418-1地號土地及其上之房屋,而提起本 件訴訟,原告主張被告獲利之標的非屬於本院管轄之區域; 再者,被告住居地均在南投縣○○鄉○○巷00○0號,已據 原告於起訴狀載明,被告且已提出聲請將本件訴訟移轉管轄 至南投地方法院,有被告提出之聲請狀可佐(卷41頁)。綜 上,原告主張被告獲利之標的,暨被告之住所地,具非屬本 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