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勞小字第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邱政男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邑軒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申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複代理 人 林苡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0月23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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