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363號
原 告 陳懷為
陳雅玟
陳雅青
陳雋錡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春梅 住同上
陳怡真 住同上
被 告 鄭炳燦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訴訟代理人 紀育泓律師
李曉薔律師
楊阿足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0月9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