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沙簡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敏雄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85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敏雄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訟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罰金部分經提高為新臺幣九千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