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智易字,107年度,1號
SDEM,107,沙智易,1,2018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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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沙智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承叡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
7年度偵字第17232號),本院沙鹿簡易庭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
刑(107年度沙智簡字第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二、按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檢察官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 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之諭知 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 項、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亦有明定。三、查被告何承叡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涉犯違反著作 權法第91條第1項及同法第92條之罪,該罪依同法第100條規 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於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告訴人之民國107年8月 27日聲請撤回告訴狀一件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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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