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沙易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文春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8739號),本院沙鹿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107年度沙簡字第46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 據告訴人童文毅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 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諭知不受理判 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刑 事 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