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07年度,536號
CDEV,107,橋簡,536,2018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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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引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信男
訴訟代理人 鄭引彰
被   告 宏宸興業有限公司(即上友鋼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敏雄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橋簡字第536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年 9月12日下午 4時21分在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開辯
論後當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楊馥華
  通 譯 黃偉華
書記官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捌佰貳拾陸元。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向其訂貨購買鐵線,自民國105 年12月30日起至106 年2 月22日止,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0000000 元(含百分之5 稅金),惟被告僅給付949896元,尚欠尾款196826元,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上開尾款等情,業據其提出統一發票、出貨單、請款單明細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則本院經證據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准其所請。又因本件被告敗訴,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確定其訴訟費用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
書記官 楊馥華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參照)。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2,100 元
合計 2,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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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宸興業有限公司(即上友鋼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引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宸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友鋼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