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07年度,15號
CDEV,107,橋簡,15,201809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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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1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智翔
被   告 蘇茄惠即蘇鳳嬌
被   告 蘇江龍
被   告 蘇江明
被   告 蘇施罔過
被   告 蘇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3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第十一行至第十三行關於「被告間就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不動產之分割協議及遺產分割登記行為應予撤銷」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間就如附表編號1至4 所示之不動產之分割協議,及被告蘇江龍蘇江明就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不動產所為遺產分割登記行為應予撤銷」。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五、(一)第四行關於「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不動產」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不動產」。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六、第二行至第三行關於「就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不動產於101 年11月2 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及於101 年11月7 日所為遺產分割登記」之記載,應更正為「就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不動產於101 年11月2 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及被告蘇江龍蘇江明就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不動產於101 年11月7 日所為遺產分割登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塗蕙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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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