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7年度,389號
TYEV,107,桃補,389,2018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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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389號
原   告 王玉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哲富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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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