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388號
原 告 李淑娟
徐菲菲
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提撥勞退金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7萬7,620 元【計算式:9 萬9,000 元(原告李淑娟無法請
領失業給付之損失)+2,831 元(原告李淑娟之勞工退休金提撥
)+6 萬2,676 元(原告徐菲菲無法請領失業給付之損失)+1
萬3,113 元(原告徐菲菲之勞工退休金提撥)=17萬7,62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