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7年度,381號
TYEV,107,桃補,381,2018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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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381號
原   告 陳劭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力交通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日力交通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0 萬元,應繳裁判費136,96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6,46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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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力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