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7年度,897號
TYEV,107,桃小,897,2018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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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桃小字第897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賴保宏
被   告 邱建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元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品閣有限公司購買航空課程,並 就應給付之買賣價款向原告辦理分期付款,而簽訂購物分期 付款申請暨約定書(含購物分期付款約定書,下合稱系爭契 約),分期總價為新臺幣(下同)52,800元,約定被告應自 民國106 年5 月12日起至107 年10月12日止,分18期按月還 款,每期繳納2,934 元,而依系爭契約之約定,品閣有限公 司已將對被告請求支付分期價款之債權讓與原告。惟被告自 107 年3 日12日起即未再依約繳款,尚積欠24,002元(含價 款23,472元及其他費用530 元),依約定其餘未到期部分視 為全部到期,依購物分期付款約定書第6 條,原告並得請求 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遲延利息及按日息萬分之5 計算之違 約金。為此,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4,002元,及其中23,472元自107 年3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暨按日 息萬分之5 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本件原告主張如上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購物分期付款申 請暨約定書、購物分期付款約定書、客戶對帳單─還款明細



等為證(見本院卷第5 至6 頁),經核與其所述相符。而被 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或提 出反證,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
㈡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20% 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 ,無請求權;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 他方法,巧取利益;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 當之數額,民法第205 條、第206 條及第252 條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違約金之給付標準,本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 濟狀況、當事人尤其是債務人之財產狀況,以及債務人若能 如期履行時,債權人可得享受之利益即原告之實際損失等為 衡量,以求公平。
㈢查本件原告因被告遲延給付,除受有利息損失外,難認其有 其他損害,兼衡以國內貨幣市場利率已大幅調降,原告向被 告收取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可認已獲有相當之經濟利 益,若再課予被告給付其他費用及按日息萬分之5 計算之違 約金義務,合併上述利息計算,實質之週年利率已逾20% , 而有失公允,爰依前揭規定酌減本件違約金至1 元。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3,4 72元,及自107 年3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 元,即屬有據,應予准許。至逾此 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就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就被告敗訴之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之規定,確定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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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