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司調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張玉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泰隆、吳泰焜、張庭瑄、林淑珠、吳劉阿
月、吳沃焦、吳沃燐、吳沃蒼、吳真真、吳慎勤、吳政翰、吳清
文、吳信言、賴明龍、陳吳嬌娥、陳水旺、陳文聰、陳文輝、陳
美雲、陳美霞、陳美玲等間為分割共有物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五、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 送達者。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請求將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泰隆等 所有坐落於桃園市○○區○○段00地號、54地號、58地號、 八德區茄苳段769 地號、772 地號、793 地號之土地准予合 併分割等語。經查,相對人陳美玲已於民國96年9 月3 日出 境,有聲請人提出之除戶戶籍謄本乙紙附卷可稽,是相對人 陳美玲有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之情,爰依首揭規定 ,逕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