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司簡調字,107年度,794號
TYEV,107,桃司簡調,794,2018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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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司簡調字第79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友宏簡志剛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簡友宏簡志剛迄今尚積欠聲請 人新臺幣( 下同) 142,955 元及其利息未清償。詎相對人簡 友宏即簡志剛繼承被繼承人簡榮佑所有之坐落於桃園市○○ 區○○段000 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不動產) ,未為拋棄繼承 而將之無償讓與另一相對人,其等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債 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已損害聲請人之權利 ,聲請人自得依民法第242 條之規定代位請求返還登記,為 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認相對人簡友宏簡志剛等間處分不動產之行為 ,損害其債權而聲請調解,核其請求權基礎為民法184 條之 規定。惟按「債務人與第三人通謀移轉其財產,其目的雖在 使債權無法實現,而應負債務不履行之責任,但將自己之財 產予以處分,原可自由為之,究難謂係故意不法侵害債權人 之權利,而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 第1766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是以,相對人處分其所有之不 動產,對聲請人之債權並不構成侵權行為,聲請人依侵權行 為之法律關係聲請調解,顯無成立調解之望,揆諸首揭說明 ,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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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