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司簡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桃園英倫皇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世蒼
相 對 人 鐘乙翔
鐘崇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負有催收社區管理費之責,為通知相 對人鐘乙翔、鐘崇華繳納管理費,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鐘 乙翔、鐘崇華。惟該通知,經郵務送達結果業經退回,為此 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桃園縣政府公寓大 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函、存證信函2 件 及郵件退回信封2 件等資料為證,而相對人目前戶籍所在地 均為桃園市桃園區國聖二街10號12樓,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堪認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 對人之住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