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勞簡字,107年度,44號
TYEV,107,桃勞簡,44,2018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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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勞簡字第44號
原   告 黃昱淮
被   告 黃振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除別有規定外, 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原告之訴 ,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380 條第1 項、第400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 之原則,乃指同一事件已有確定之終局判決者而言。其所謂 同一事件,必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之請求, 或就同一訴訟標的求為相反之判決,或求為與前訴可以代用 之判決(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判決意旨參照)。二、原告主張:原告前受僱於被告,在其律師事務所桃園分所擔 任法務助理,詎被告於原告任職期間未依法為原告提繳勞工 退休金,累計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68元;又被告未依 法為原告投保就業保險,致原告無法領取失業給付,受有10 5,408 元之損害。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勞工 退休金12,168元、失業給付金105,408 元等語。並聲明:㈠ 被告應給付原告105,40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12, 16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三、經查,兩造間前就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含本件勞工退休金12, 168 元、失業給付金105,408 元在內之本院107 年度勞訴字 第37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業於民國107 年5 月8 日成立和 解,和解內容為:「㈠被告願給付原告50,693元,以及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被告並於107 年5 月8 日審理期日當庭 給付上開款項予原告收受。㈡雙方同意簽立本和解筆錄,就 雙方於勞動契約期間所衍生之權利義務,同意拋棄並不再對 他方及新木科技有限公司另行主張民事、刑事及行政一切法 律上主張或請求。若於今日前已提出之行政追訴檢舉,並願 意撤回」,有本院107 年度勞訴字第37號調解筆錄在卷可稽 (本院卷第8 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 。堪認原告本件起訴所為之請求與前案和解事件所為之請求 ,均係同一當事人間就同一法律關係所為之請求,當屬同一



事件,依前揭說明,和解成立既與確定判決同具有既判力, 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應以裁定駁 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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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木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