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建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曉琳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群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261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
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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