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補字第7號
原 告 施建仲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新營區農會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003,89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79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