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補字,107年度,7號
SYEV,107,營簡補,7,2018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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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補字第7號
原   告 施建仲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新營區農會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003,89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79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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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