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聲字,107年度,10號
SYEV,107,營簡聲,10,2018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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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基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連福即吳威璋
相 對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行
法定代理人 陳順和
相 對 人 吳中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六年度營簡字第二九七號返還溢收款事件於民國106年9月6日、106年10月25日、106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 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 等),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敘明理由, 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此有法院 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及司法院於民國104年8月7日修正 發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暨修 正說明可按。
二、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一○六年度營簡字第二九七號返還溢收款 事件,為確認聲請人所為之陳述與筆錄是否相符,及是否有 漏記,為避免日後爭議,聲請交付本院106年9月6日、106年 10月25日、106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堪 認合於首揭規定及修正說明,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 法第90條之4第1、2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 、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罰鍰,附此敘明。
三、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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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基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