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07年度,212號
SYEV,107,營簡,212,2018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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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212號
上訴人即原告 許譯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玉盈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7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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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