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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07年度,167號
SYEV,107,營簡,167,20180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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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167號
上訴人即被告 朱俞縈
訴訟代理人 郭蓬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綜顯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3,7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新臺幣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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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