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9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文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蕭玉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就其敗
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因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判決,是核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其請求廢棄原審判決之範圍為據,即新
臺幣(下同)388,54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