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772號
原 告 汪于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宜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6,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