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7年度,1766號
PCEV,107,板簡,1766,2018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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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766號
原   告 蘇恒宗
訴訟代理人 高守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福全張榕修、張火龍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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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